发布日期:2018-11-28 16:53:20 信息来源: 保密工作
涉密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是涉密文件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现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发文机关和文件密级不同,机关单位对收到的密件有清退和销毁两种处理方式。
【文件的清退】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一些下发机关的层级较高、密级较高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清退,统一销毁。如对中央文件的清退程序和要求有明确规定。针对其他文件,如制发机关有清退要求,也应按要求进行清退,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负有组织清退销毁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清退和销毁制度,定期进行文件清退和销毁。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及时、彻底,并严格履行手续。
【文件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除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需要清退的文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涉密载体销毁要求对收到的密件进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资料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经过批准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经过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严禁个人私自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手续完备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场所合格
销毁工作应当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严禁涉密文件资料流入旧货市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等场所。
保存记录
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原始纪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文件资料一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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