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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Gao Zhe

中国发布丨“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强化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

该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统计部门通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首轮常规统计督察以及对部分地区、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专项统计督察、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推进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等,统计造假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不断增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正确政绩观树得还不牢固,个别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问题仍有发生。党中央此次修改《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统计造假的纪律处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两类违纪行为不同情节对应的处分档次有所不同: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参与统计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纪律责任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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