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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作家相片: Gao ZheGao Zhe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政办发 〔2021〕 80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 年 12 月 23 日(此件主动公开)CSCR—2021— 01069— 1 —



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构建城市级数据管理体系,强化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全面开展数据归集、完善数据共享开放服务、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提升数据管控和数据分析两大能力,发掘数据资源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长沙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大数据支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 〔2015〕 50 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

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生产的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 2 —生产、存储、整合、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归档、评价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数据资源权益所属

本市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履职采集和生产的数据所有权归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先行、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共享开放、精准服务、有效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职责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据资源管理领域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层级、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总仓库,构建全市政务数据总枢纽。在行政管理方面负责全市政务数据的统筹规划、职责确认、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在具体实施方面负责全市政务数据的归集整合、平台建设、治理提质、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工作。政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在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体系的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生产、存储、整合、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归档、评价等其相关行为和活动。

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责任体系

本市政务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构建全市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体系。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的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政务数据使用方应依法依规使用开放数据,对滥用、非法使用开放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规划制定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纳入政府整体发展规划。各级政务部门和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和本区域内数据管理相关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配合全市整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全市数据标准制定相关工作,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全市数据标准进行审核、统筹,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和本市实际起草本部门相关数据标准。


第十条 规范制定

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应制定完整、全面、清晰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数据接口、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清洗加工、应用开发、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和定位

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是全市统一的基础数据汇聚平台和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和服务平台。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数据资源管理的整体部署参与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设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基础数据库所需数据、接口和服务;编制、发布、更新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目录;提供数据共享请求服务;确保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和定位

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全市统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的服务平台。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数据资源管理的整体部署参与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对外开放数据、接口和服务;审核、更新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审批数据开放和需求申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数据资源管理要求

政务部门新建信息化项目,应规划并编制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新建信息化项目和数据库的设计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规定编制发布数据资源目录、汇聚挂接数据资源。新建业务系统应预留通用标准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数据对接说明文档;不得因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另行收取费用。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在数据应用过程中,需政务部门开展数据对接和源头数据质量整改的,政务部门应根据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实施对接,限期完成业务系统改造升级,确保目标达成。


第三章 采集和处理

第十四条 采集和生产主体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采集和生产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采集和生产数据。数据采集可以由本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采集,或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采集上传等方式实现。数据生产是指政务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在履职过程中,因行政行为或业务需求生产出新的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采集和生产原则

数据采集、生产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安全原则。按照政务部门的规范要求,在授权范围内采集、生产政务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全市政务数据的一次采集 (或生产)、多次使用。政务部门在采集、生产数据时,应遵循国家、行业、地方的数据标准开展,确保采集、生产的数据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资源目录编制

各级政务部门通过标准化目录开展数据资源管理。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制定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来源、分类、参考标准、更新周期、共享属性、开放属性、关联关系、安全等级等内容。各级政务部门全量梳理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目录,并按要求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编制、发布、更新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目录。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数据归集

各级政务部门应归集本部门各下属单位及机构的政务数据,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留存或回流垂管业务系统的政务数据,对归集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进行把关,形成本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库。政务部门须根据“应归尽归”的原则将本部门采集和生产的数据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归集。对没有业务系统承载的核心业务数据,应将存量手工表转换成电子表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汇聚。


第十八条 数据质量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质量监管,对政务部门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和清洗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政务部门应完成存量政务数据的清洗加工,优化改造业务系统,从源头解决政务数据的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数仓建设

政务部门应根据部门业务、数据标准,结合数据应用实际,按照全市部门数仓建设总体要求建设高质量的部门数仓。区县数仓是以区县 (市) 为单位建设的一种特有的部门数仓。市数据资源局应当依托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对政务部门的部门数仓进行管理,对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进行加工融合,建设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专题数据库,形成全市中心数仓,为各类数据应用提供支撑。


第二十条 数据归档

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负责制定政务数据和电子文件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第四章 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一条 共享原则

政务部门之间应共享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数据,应按照最小够用原则,根据应用需求,以结果核验、服务调用、数据推送等多种方式共享政务数据。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数据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场景,据实提出申请后规范使用,严格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共享方式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3种类型。可以直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使用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市数据资源局统筹管理“市—区县 (市) ”之间、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政务部门应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逐步关停。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开展数据共享工作的,应报市数据资源局批准;严禁政务部门未经批准将本部门政务数据和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


第二十三条 开放原则

各级政务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下,依托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开放相关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开放。


第二十四条 开放方式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3种类型。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开放。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可列入有条件开放类,通过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以授权使用、核验、查询、脱敏、提供计算结果等方式开放。使用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资源,由使用方通过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不同意开放的,应当提供充足的理由依据。对于涉及国家、单位、团体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应不予开放或进行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二十五条 数据清单

政务部门应每年更新本部门的数据共享清单、数据开放清单、数据应用场景清单。市数据资源局应对政务部门提交的 3 张清单进行汇总、确认,定期向政务部门公布全市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应用场景 3张清单。第五章 开发和应用第二十六条 开发原则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市数据资源局对政务部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管理,评估指导政务部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组织开展跨部门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挖掘释放数据价值。


第二十七条 创新应用

各级政务部门应不断强化数据创新应用,拓展应用范围、适配多种场景、打造实用模型,结合本部门和其他单位数据应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数据服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数据创新应用。


第二十八条 服务

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政务部门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建设,充分依托政务数据资源优势,实现政务数据为经济和产业发展支撑赋能。


第二十九条 数据要素市场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构建数据归集、治理、加工、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依法有序、高效流动与利用。


第三十条 数据交易平台

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合法依规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平台应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数据安全部门职责

政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对本部门工作中采集和生产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数据安全工作内容

市数据资源局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编制市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规划、开展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政务部门按照全市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的整体部署开展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 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二) 建立并实施数据资源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三) 建立有关接触政务数据资源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四) 建立并实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数据处理工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五) 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六) 制定并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检查制度;(七) 定期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及相关重要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八) 协调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九) 切实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数据安全检查和调查

在数据安全检查和调查工作中,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依照法 律、法规对政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 进入有关场所检查;(二)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三) 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封存;(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组织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研究部署、制定实施计划、定期调度推进,持续、高效、有序、安全推进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应用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机制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各类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行业领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程序、管理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应强化部门数仓建设经费保障,支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部门数据的归集整合、清洗加工、挖掘开发、分析应用等建设经费由政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列入部门 (单位) 预算。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估

市数据资源局制订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评估指标,定期对各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将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督查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采取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相关政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相关结果与全市绩效考核相挂钩。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一) 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二) 违规披露共享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三) 违法违规泄露、买卖政务数据资源的;(四) 非法复制、记录政务数据资源的;(五) 未依法履行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职责的;(六) 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 15 —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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